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
1.重大的行政區劃調整
行政區劃調整的決定權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一般不需要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但行政區劃調整,關系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如果對行政區劃進行重大調整,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人民的代表機關,有權也有責任進行討論,提出意見。
2.重大的政府機構改革
憲法和有關法律對國務院的機構設置應由誰決定,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機構設置既涉及財政支出,又涉及執法權限劃分,而且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權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因此,歷次國務院的機構改革方案都是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討論并作出決定的。
3.重大的改革開放措施
自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一直致力于推進和深化改革開放,這是我國將長期實行的一項基本方針。改革開放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各個方面,是一場深刻的革命。重大改革措施,如企業制度改革、勞動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醫療制度改革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與穩定和發展密切相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人民利益的代表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當然有權也有責任進行討論,提出意見,必要時作出決定。
4.重大的建設事業
一般情況下,各項建設應由政府依法決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必也不可能一一進行討論決定。但人大負責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人大常委會負責監督計劃的實施和審查、批準計劃的部分變更,因此,對一些重大的建設事業,在列入計劃前,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對是否列入計劃進行討論,并可以在必要時作出決定。
5.重大的熱點問題
熱點問題,就是一個時期內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如物價問題、交通問題、環境問題等。對這類問題,一般情況下,應由政府依法處理,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必進行討論決定,但如果在某一個時期內,矛盾比較突出,群眾議論紛紛,如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會影響社會穩定。人大及其常委會則可以進行討論,提出意見,在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定,提出解決措施,并監督政府貫徹落實。
(責編: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