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其中十人以上聯名,不包括被提名的候選人本人。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