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的一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等政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任免后,由本級人民政府辦理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的手續。
二、地方人大換屆時,對政府組成人員原職務不變的,在重新任命時,不需要辦理免職手續。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和工作機構負責人不需要重新任命。
三、對于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主任、顧問和政府正職助理及派出機構負責人等,無須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對于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確定。
四、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選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未獲通過,提請機關認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請任命。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次提名為同一職務人選。
五、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其工作機構撤銷、合并、改變名稱、機構性質發生變化或者機構合并后新組建的,由原提請人或者提請機關,報本級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免。
六、任免案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十天送達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便于安排常委會會議審議。提請機關提交任免案應當規范,并附任免呈報表、任職考察材料。任職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撤銷、撤換和罷免職務的,由提請機關提交書面報告,附調查結論材料。
七、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內去世的,不辦理免職手續,由提請機關報常委會備案。
八、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其代表資格依法終止的,所擔任的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職務相應終止;其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所擔任本級人大常委會和本級人大專門委員會職務也相應撤銷,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告。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