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委員會組成后,應當開會進行必要分工,并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選派人員組成工作班子,協助調查委員會開展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從公安、監察、檢察、審計、稅務等部門抽調工作人員協助調查。
2、為保證調查的順利進行,調查委員會可以要求有關組織和個人提供協助和配合,要求如實提供需要的資料和記錄,如實提供相關的證言和證據等。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如果遇到暴力阻礙,可以按照妨礙公務處理。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不具有行政和司法強制措施權,不能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手段,不能查詢存款,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為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行為,往往是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應直接調查,而應當監督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后,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
3、調查委員會在調查工作中,應當注意保護提供資料的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提供資料的公民要求對資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密,包括可以不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資料來源。
4、調查委員會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工作班子對調查資料進行梳理和初步分析,然后召開調查委員會會議進行集體討論,必要時,可以請專家參加討論,幫助研究分析,然后采取協商一致或者按照多數通過的原則表決通過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完整、準確地反映所調查問題的事實情況,一般應包括調查過程、事實情況、分析意見、處理建議等。
5、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一個臨時設立的機構,不是常設機構,問題調查結束后自行解散,無須專門作出撤銷調查委員會的決定。以后在需要組織新的調查委員會時,再按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