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本級人民政府協調關系
組織閉會期間的人大代表活動,召開主席團會議,不但涉及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參加活動的問題,還涉及活動時間及場地安排、經費提供、人員組織等具體問題。
二、與上級駐鄉鎮單位協調關系
主要是指上級部門派駐到鄉鎮的單位。各地設立的情況不同,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只要是有在本鄉鎮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檢察權力、審判權力職能的單位,都屬于本級人大的監督對象。但鄉鎮對他們沒有人事管理和業務管理權,人大如何監督、監督什么、按照怎樣的程序實施監督,有一個具體協調的問題。有時還需要同其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即使對其他企事業單位,也有一個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的問題,同樣需要做好協調工作,以保證人大活動的順利開展。
三、與上級人大常委會協調關系
人大的上下級關系,不是領導被領導的關系,而是法律上的監督關系、業務上的指導關系、工作上的聯系關系。上下級不能斷絕來往,也不是簡單地絕對服從。配合、協助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活動,主動取得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業務指導,自覺接受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聯系相關工作等,都有一個溝通協調的問題。
四、與本級人大及其主席團協調關系
人大是集體行使職權,主席團是集體安排工作決定事項,主席、副主席是組織者,要處理好日常工作,確保人大及其主席團工作正常有效運轉,責任很重。有時需要全體組成人員出席,有時組織部分組成人員參加。通過恰到好處的協調,組織好一班人,帶動好一班人,齊心合力地做好人大工作,行使好人大職權,開展好人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