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內容的建議性。建議案的側重點是在今后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上,也就是說在內容上希望國家權力機關審議后釆納建議,并作出相應的決定、決議,促進有關問題的加快解決,這是建議案的基本寫作目的。因此,建議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所提問題確屬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之內而又影響廣泛的問題。如果所提問題不屬于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或不帶有普遍性,僅僅是個別問題或屬于個別人的問題,不必寫成建議案。二是問題比較重要或者問題比較嚴重,如果再不解決就會釀成更大的問題。如果所反映的問題屬于一般性的問題,不必寫成建議報告。三是問題必須解決而下級機關又無力解決。如果是不必解決、無法解決或自己能夠解決的問題,不必寫成建議案。四是所提建議必須切實可行,能為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接受并且可以作出決定、決議付諸實施。如果沒有提出建議或者所提建議沒有可行性,也不應寫成建議案。因此,問題和建議是構成建議案內容的兩大要素。而問題重要和建議可行,則是建議案內容的特點所在,也是衡量這類議案是否成功的關鍵標準。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