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理解:閉會期間,可以由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
正確理解: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只能由人大通過。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人大主席團在本級人大代表中提名,大會表決通過。人大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個別的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但不能任命主任委員。
錯誤理解:專門委員會是人大的常設工作機構,不接受人大常委會的領導。
正確理解:專門委員會是人大的常設工作機構,由人大產生,受人大領導,對人大負責。閉會期間,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受人大常委會領導。
錯誤理解:各級人大均按照統一的標準來設立專門委員會。
正確理解:除鄉級外,各級人大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縣級人大在2015年地方組織法修改后獲得設立專門委員會的資格。設區的市以上人大建立的專門委員會各不相同。
錯誤理解:與十二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相比,十三屆全國人大只是增設了一個社會建設委員會。
正確理解:十三屆全國人大共有十個專門委員會,除了一個新增設,還有兩個更名。更名不僅僅是名稱的變化,其職責也作出了相應調整。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此作了說明。
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原有工作職責基礎上,增加配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善國家監察制度體系、推動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機統一方面的職責。
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