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督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這一規定說明,提出執法檢查報告是執法檢查活動的必要程序,執法檢查報告的格式也是法定的。
提交執法檢查報告需要強調這樣幾個問題:
1、執法檢查報告應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1)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主要是對有關主管機關執法情況的力度、效果等情況進行評價。法律規定的實施情況,既包括社會中的公民和組織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也包括國家機關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2)對被檢查機關進行評價的標準。主要是看有關主管機關執法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包括: 一是被檢查機關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其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有怠于履行職責的情形;二是被檢查機關是否從事了法律禁止的行為;三是被檢查機關是否行使了法律沒有明確賦予的職權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權力;四是被檢查機關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
(3)執法檢查報告應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客觀、深入和有針對性的評價。
2、執法檢查報告要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