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于地方人大會議會期較短,要在會期內確定出重點建議,沒有充分的調研時間,決策的準確性易受影響,所以,由常委會決定重點建議更可行。
二是確定程序應依法規范。無論是人民代表大會重點建議,還是常委會重點建議,在確定的程序上,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民主程序,依法、科學制訂出確定重點建議辦法,并組成調查組對代表所提建議進行調查研究,認真篩選,使參與決策者全面了解建議內容,確保重點建議選的準,重點問題能選中。 三是辦理責任要加強。要根據每件重點建議的內容,分別由本級分管領導擔任領辦人,落實領導負責制,對辦理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做好處理和協調。落實承辦單位責任制,單位一把手負總責,具體工作任務責任到人。要有切實可行的辦理方案,堅強有力的保障措施。人大常委會要建立督辦工作機制,由人大常委會領導分工擔任督辦領導,相關委、科、室對口督辦,適時組織人大代表對辦理工作進行視察調查,使人大監督貫穿辦理工作全過程。 四是辦理實效要突出。確定重點建議的目的是為了突出工作重點,強化辦理實效,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監督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