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調研應包含四個階段
一是制定方案階段。要制定專題調研方案。方案應包括調研的題目、內容、調研地點、具體日程安排以及參加調研的人員范圍。調研點要注意代表性和典型性,既要有好的典型,也要有困難比較多、工作難度比較大的地方和單位,讓代表了解客觀、真實的情況。要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熟悉情況或具有專業特長的代表參加調研。必要時,調研組可吸納相關專業人員參加調研。要征求對方案的意見。與代表、政府有關廳局,相關市、縣多次溝通協調,對有的調研提綱、議程和日程,反復征求各方面的意見,使每個調研組的調研方案都尊重代表的意愿并切實可行。
二是學習階段。要在調研前要結合調研的主題和內容,組織代表有針對性地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明確調研方法、步驟以及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使代表在專題調研中,能找準問題的癥結,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理有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要根據代表調研的需要,在調研前為代表匯編專題參閱材料,通過、相關部門為代表提供有關數據,通過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為代表提供參考信息,力求使代表對相關專題有全面了解。
三是實施階段。在組織代表開展調研活動的過程中,要認真做好后勤服務工作,保障調研活動順利開展。安排參加調研的代表人數不宜過多,注意輕車簡從。要深入基層,深人實際,深人群眾,關注民意、廣集民智,并注意克服地區、部門利益和視野的局限,以適當方式聽取和吸收專家學者及與調研內容有關聯其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確保調研更加扎實深入。代表在調研過程中,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四是總結階段。代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因此,調研組應在調研結束后一個月內完成調研報告。這是代表專題調研成果的轉化形式。調研報告由代表集體研究調研報告提綱,確定調研報告的起草人。起草人可以是代表,也可以是工作人員,還可以聘請或委托有關部門或專家,最后要經過調研組集體討論定稿。調研報告要結合專題調研的主題和內容,緊緊抓住所調研專題中發現的矛盾和問題,重點研究提出破解難題思路、舉措,協助推進各方面工作。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