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規定選舉日十五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七日前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從公布初步候選人到公布正式候選人之間,只有八天時間,縣級組織部門用什么辦法可以在保證考察質量的前提下完成對幾百名縣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考察呢?在實踐中,各地的經驗和做法有五條。
一是根據“考察結果一年內有效”的相關規定,可以不重復考察,重點審查現實表現,即審查在有效期內的考察結果是否有重大的新的變化,沒有實質性變化的,可以直接采用。
二是提前考察。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換屆選舉工作從黨內程序來說早已經提前啟動了。對于黨組織擬提名為初步代表候選人的,可以提前進行考察,不必等到距選舉日的15日才進行。
三是統籌考察。按照換屆的要求,對本屆各領導班子成員要全員考察。同時換屆是干部調整相對集中的時間段,不少新提拔、交流的干部需要考察。這些考察實際上和人大代表的提名考察在內容和范圍上非常接近,可以結合進行,以減少重復考察。
四是聯合考察。即由組織部門牽頭,抽調同級黨的其它機關人員組成聯合考察組進行考察。如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初步代表候選人,可以聯合統戰部門進行考察;對連任代表候選人,可以聯合人大黨組及其代表工作部門進行考察;對新型社會組織代表候選人,可以聯合其主管機關黨組織或行業黨組織進行考察,也可以實際減少組織部門的工作量,提高考察效率。
五是突出重點。對代表候選人的考察既要全面、綜合,也要在考察內容及范圍上突出重點。如對企業界代表候選人,可重點聽取市場監管、環保、稅務及主管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教育文化科技等專業代表候選人,可以重點聽取其專業主管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連任代表候選人,可以重點聽取同級和選舉單位人大黨組及代表工作部門的意見。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