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是從1989年開始著手起草的,同年9月16 日成立代表法起草小組,著手收集國內外有關代表法、議員法的資料,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制定代表法的意見,研究代表法的基本框架。
1990年4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要求抓緊代表法起草工作。此之后不久,起草小組草擬出代表法討論稿,并發送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和部分法律專家征求意見。同年在濟南召開10省市會議(包括華東7省市和東北3省),專門討論、研究代表法討論稿。此后又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各級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討論稿進行了反復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也多次討論、研究了代表法的討論稿,并進行了修改。
1991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討論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報送的代表法草案。代表法草案經過九易其稿,先后于1991年12 月、1992年2月提請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代表法草案又進行了修改。經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決定將代表法草案提請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在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3月30日召開會議,又對代表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并提出修改意見,提請大會主席團審議。1992年4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以全票通過了法律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的報告和代表法草案,決定將代表法草案提交大會審議。1992年4月3日大會通過了代表法,并于當日由國家主席令第五十六號予以公布實施。
代表法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人大代表工作的經驗總結和進一步規范的標志。它的成功制定與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的長期經驗積累,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積極支持和高度配合也是密不可分的。(本內容編輯自蔣元文主編的《人大代表履職能力提升培訓講義》)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