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實施,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又一成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舉措。不僅使各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而且使各級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有了更加具體、更加充分的保證;不僅促進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識的增強,大大提高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自覺性,而且也有助于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意識,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的工作,并促使自身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服務。所以,代表法實質上是一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法律。其重大意義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人民管理國家事務最重要的途徑和形式,是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在國家權力機關中表達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過人大代表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不在于每一個人都要成為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而主要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能夠真正地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現有不稱職或不能代表大多數人利益的人,能隨時作出調整。代表法是一部專門調整和規范代表執行職務行為的法律,其中明確規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要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努力為人民服務,從而保證人大代表始終置于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之下,積極執行代表職務,時刻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的組織形式,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個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關國家機構和其他具體的政治制度所構成的。諸如,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制度、組織制度、常委會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選舉制度、監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制度、議案處理制度、信訪制度等。在這些制度中,人大代表制度、監督制度的建設長期以來一直相對比較薄弱。在代表法制定以前,一些有關代表問題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代表在會議期間如何行使職權,但也很分散,不系統,而對于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保障以及其他有關代表問題的法律規定,則更是比較原則、籠統和分散,從而影響了代表作用的發揮。代表法將有關代表問題的法律規定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吸收實踐提供的經驗,把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條文,根據需要和可能,對代表的權利作了必要的擴充??傊矸▽绦写砺殑罩械膯栴},作了實事求是的規定。同時,對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學的概括,使人大代表制度進一步得到完善。
三是推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進一步開展。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是整個人大工作的基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作用的發揮和威信的提高,都與各級人大代表在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協助憲法和法律實施,為群眾排憂解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密切相關。但由于有關法律對代表的地位、作用、權利、義務、保障的規定,特別是對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規定得十分原則,既不利于代表開好代表大會,也不利于代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更不利于代表的積極性和作用的充分發揮。針對開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中的問題,代表法明確規定了代表的權利、義務和對代表的要求;充實和擴大了對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保障;強調了人大代表崇高的政治地位,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權利,支持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這樣,不僅大大地增強了人大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而且極大地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代表法的規定,一方面有助于糾正部分人大代表對開好代表大會重視程度不夠的傾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糾正部分人大代表和部分機關、干部中存在的忽視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傾向。(本內容編輯自蔣元文主編的《人大代表履職能力提升培訓講義》)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