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十條規定:“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由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的性質和要求決定的,也是代表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有利于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有序化,有利于保障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順利進行,有利于增強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實效。
一是代表活動的組織和內容的要求
代表法明確規定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是由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的,活動內容本身就要求以集體活動為主。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雖然代表有的可以個人分散進行,但是更多的需要由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組織、安排進行。
二是代表活動有計劃、有針對性開展的要求
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人大工作的重點,集體地開展代表活動,主題相對集中,時間、方式相對固定,便于增強代表活動的效果,也便于活動的組織和安排。
三是代表相互學習、優勢互補的要求
代表通過集體活動,集思廣益,在一起充分研究和討論問題,可以為提出高質量的審議意見做出準備,可以為聯名提出高質量的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創造條件,更好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收到事半功倍的實際效果。
四是為代表活動提供服務保障的要求
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集體參謀助手和服務班子,代表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可以更好地為其提供必要的細致的服務和人力、財力的保障,確保代表活動順利開展、提高效率。
集體活動是主要的,代表在積極、認真地參加有組織的、集體的活動外,也要以其他各種方式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在閉會期間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
(編輯: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