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聯系人民群眾的過程中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群眾遞交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等信件。由于不了解有關規定和處理程序,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有的代表直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解決問題。這樣做,一方面給代表增加了很大負擔,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現干預行政、司法等機關、組織職權范圍內工作的現象。根據法律和有關文件的規定,代表對于人民群眾遞交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等信件,包括群眾交給代表的有關經濟、民事糾紛案件的申訴意見,或者要求解決個人問題的來信來訪事項,或者當面反映的這方面問題,可以交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轉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由有關機關、組織負責答復。代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有關國家機關貪贓枉法、徇私舞弊、不依法處理的問題,代表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送交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督促有關部門依法糾正違法問題,以維護國家法制的嚴肅性。
二、對于正在審理或者已經審結的案件的上訴或者申訴信件,或者要求解決問題的信件,代表可以建議當事人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
三、如果當事人希望通過代表轉交信件,代表可以將信件及了解到的相關情況交給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
從代表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維護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證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出發,代表個人不得干預具體行政事務或者司法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代表反映人民群眾的訴求,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應當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
(編輯:李洋)